立法
GDPR -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(EU 2016/679)
GDPR 是欧盟的基础性数据保护法律,自 2018 年 5 月起生效,也是约束任何处理个人数据的 AI 系统在操作层面最重要的规范。它确立了六项核心原则(合法性、公平性、透明性、目的限制、数据最小化、准确性、存储限制和问责制),并赋予个人可执行的权利,包括被删除权、数据可携带权,以及尤为关键的第 22 条项下不受仅基于自动化处理、并产生法律或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约束的权利。后一项权利为任何其输出可能实质影响自然人的 @Human Agent 中强制性人类介入路径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。
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- 条例(EU)2024/1689
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于 2024 年 8 月生效,是世界上首个专门规范人工智能系统的综合性法律框架,适用于任何其输出在欧盟境内使用的 AI,而不论提供者设在何处。它建立了四级风险分类——不可接受、高风险、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——并据此施加递进义务;其中第 5 条列出了绝对禁止事项,包括工作场所的情绪识别、社会评分、潜意识操控、用于推断敏感特征的生物特征分类,以及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;第 14 条要求对高风险系统进行有意义的人类监督;第 50 条要求当用户与 AI 系统交互时必须被告知,使其成为 @Human Agents 中行为约束的主要法律来源。
CETS 225 -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(2024)
CETS 225 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通过,并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开放签署,是世界上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,由欧盟、美国、英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日本、以色列和墨西哥签署,适用于 AI 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——从设计和开发到部署和退役。它要求所有 AI 活动都必须符合人权义务、人的尊严、非歧视、透明性、问责制和法治;它就平等与非歧视(第 10 条)、人类监督与有意义干预的权利(第 11 条)以及对不利影响的问责(第 9 条)引入了明确义务,使其成为 @Human 条约合规层最广泛的国际法律锚点,也是将其义务从欧盟扩展至所有签署国的文书。
欧盟《基本权利宪章》
欧盟《宪章》与欧盟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确认了欧盟内所有人的基本权利,并在欧盟法适用范围内约束所有欧盟机构和成员国。对于 AI 代理而言,最相关的条款是第 7 条(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)、第 8 条(个人数据受保护的权利,其地位是宪法性的而非仅仅监管性的)、第 20 条(法律面前人人平等)、第 21 条(禁止基于性别、种族、族裔、宗教、残疾、年龄和性取向等理由的歧视)以及第 47 条(获得有效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);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数据保护、代理非歧视性行为以及自动化决定可争议性的宪法基础。
ECHR - 《欧洲人权公约》(ETS 第 005 号)
ECHR 是欧洲委员会的人权基础性条约,对全部 46 个成员国具有约束力,并由欧洲人权法院执行,其判决直接塑造了工作场所监控和数据隐私方面的法律。对于 AI 代理而言,第 8 条——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——是最具影响力的条款;法院在 Barbulescu 诉罗马尼亚案(2017)和 López Ribalda 诉西班牙案(2019)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工作场所监控案件中,将其解释为对雇主监控施加严格的比例原则要求,直接为 @Human 中面向劳动者监控的代理设定约束;而第 10 条(表达自由)和第 11 条(集会和结社自由,包括工会权利)则为禁止代理压制内容和追踪工会活动提供了依据。
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建议书(2021)
该建议书于 2021 年 11 月由全部 193 个 UNESCO 成员国一致通过,是首个在政府间层面获得认可的全球 AI 伦理文书。虽然它是建议书而非具有约束力的条约,但因得到所有联合国会员国认可,作为全球关于 AI 的伦理共识,具有重要的规范权威。它确立了十一项核心原则——包括比例原则与不造成伤害、安全与安保、公平与非歧视、隐私与数据保护、人类监督与决定、透明性与可解释性、责任与问责,以及环境可持续性。其比例原则要求,在不可逆转或改变人生的决定中,人类必须保留最终决定权。
《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》(UNGPs,2011)
该原则于 2011 年 6 月获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认可,确立了企业尊重人权责任的全球标准。其结构围绕三大支柱: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、企业通过人权尽职调查(HRDD)尊重人权的责任,以及受影响个人获得救济的途径。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已明确将 UNGPs 适用于 AI 采购和部署,这意味着任何部署 AI 代理的企业——包括 @Human——都负有人权尽职调查义务,以识别、防止、减轻并说明不利的人权影响。
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公约 - C87、C98、C111、C190 及《跨国企业宣言》
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代表了全球劳动者权利的最低标准,对已批准这些公约的 187 个 ILO 成员国具有约束力,并构成《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 ILO 宣言》的组成部分。C87 公约(1948)保护结社自由和组织权;C98 公约(1949)保护集体谈判权;C111 公约(1958)禁止在就业和职业中基于性别、种族、肤色、宗教、政治见解、民族血统和社会出身等理由的歧视;C190 公约(2019)保护劳动者免受暴力和骚扰;而 ILO 的《跨国企业宣言》将这些义务扩展至供应链人权尽职调查——共同构成 @Human 禁止监控工会活动、在招聘和评估中进行算法歧视、以及对劳动者实施滥用性监视的法律基础,也构成在部署任何就业场景代理之前必须进行偏差审计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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